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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贪污、受贿案)_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8〕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籍贯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路**巷**号,现住邢台市**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2009年5月至2013年5月任邢台市**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邢台市**书店)教材科科长,2013年5月至2014年2月任邢台市**书店总经理助理兼教学用书部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任邢台市**书店总经理助理,2015年4月至今任邢台市**书店副总经理。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威县监察委留置,9月6日延长留置三个月,11月26日被本院决定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12月7日被本院决定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贪污、受贿一案,由威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于2018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被告人王某某和邢台市**书店时任副总经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商定,从石家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账外订购了标价55.09672万元的教辅用书销售给邢台市**中,获利34.369412万元,没有记入书店账目,予以私分,王某某分得10万元,周某某分得11万元,余款作为折扣给了邢台市**中。

2.2014年,郭某某(另案处理)任邢台市**书店教学用书部经理后,分别于2014年春季、2014年秋季、2015年春季与被告人王某某共同贪污应给各学校的购书回扣结余款56.6万元,两人各得28.3万元。

3.被告人王某某任邢台市**书店教材科长期间,安排教材科职工李某某管理从书店财务上套取出来的给予各学校回扣的账外资金,每学期给各学校结清回扣后因为有的学校没有支取、有的学校相关人员调离而剩下部分结余,2012年春季结余7万元,2012年秋季结余6万元,2013年春季结余7万元,2013年秋季结余4万元,结余共计24万元王某某与副总经理周某某均分,各得12万元。

4.2010年至2014年,邢台市**书店分别订购石家庄**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教辅用书,被告人王某某分别收受两个公司给予回扣款29万元、16.4万元,共计45.4万元与副总经理周某某平分,各得22.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缴威县监察委7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申某某、孙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邢台市**书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明细、凭证、相关账目复印件、任职证明、扣押财物清单等;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8年12月23日

附:1.卷宗材料五册。

   2.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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