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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8********,汉族,群众,中专肄业文化,株洲市***股份有限公司**基地职员,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号,现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村**路**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郭某某、焦某某(均已判决)通过微信接受“码民”下单新加坡六合彩,利用赌博网站开奖信息作为判断输赢赔付标准,与下单“码民”进行竞猜对赌,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某根据焦某某的安排,通过微信接受昵称为“一个烟草味的男人”、“@霞”、“如梦初醒”、“WU景景”、“霞霞”等“码民”下单后,报送至焦某某处进行赌博,郭某某、焦某某通过“返点”方式给予王某某报酬。期间,王某某收取“码民”码单在郭某某、焦某某处投注的赌资数额累计为102273元,其“返点”获利约1万元。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郭某某、焦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与郭某某、焦某某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大勇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33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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