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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延检第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小区**号楼**号,现住北京市延庆区**号楼**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孙某某、被害人近亲属闫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6日至6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7时左右,在北京市延庆区**北门**建设装饰公司门前,被告人王某某因分手问题与被害人连某某引发纠纷,在王某某酒后驾驶福特牌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京N2****)倒车过程中,未及时发现车副驾驶门被打开的情况,之后在与连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过程中,操作失误脚踩油门后致坐在副驾驶车位的连某某被甩至车外身亡。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9.6mg/100ml。经北京市延庆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连某某符合被巨大钝性暴力作用于躯干部,伤及胸椎、脊髓、主动脉及心肺、双肺、肝脏、脾脏等脏器,至脊髓横断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00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特车;2.书证:谅解书、和解协议、常住人口登记卡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七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三份、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车辆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王某某手机内电子数据;8.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在倒车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被害人亦存在着一定的过错,酌情对王某某从轻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霞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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