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18〕37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65********,汉族,大专文化,山东东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明县****合作联社**社)退休职工,原任东明县****合作联社**社**、联社**管理**经理,住东明县**镇**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3月6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2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13日、9月28日、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同年7月27日、10月10日两次退回东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9日东明县公安局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原东明县****社合作联社**社**、联社**管理**经理期间,于2004年至2015年,违反《贷款通则》、《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未认真履行考察职责、出具虚假贷前调查报告、采取自己作担保人或顶名贷款等违法方式,向马某甲、马某乙等人违法发放贷款20笔,共计人民币924.55642万元,均逾期未还。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3月6日接到电话通知后,及时到东明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款资料等;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王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刚林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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