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庄自然村**号,住安徽省萧县**小区**号楼***室。2019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19日至2020年7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与其妻冷某某(另行处理)明知蜥蜴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徽省淮北市一花鸟市场购买绿色蜥蜴一只,用于商业演出使用。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绿色蜥蜴为美洲绿鬣蜥Iguana iguana,属于美洲鬣蜥科Iguanidae美洲鬣蜥属Iguan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7版)附录Ⅱ。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案蜥蜴依法移交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被告人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照片、涉案蜥蜴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等书证;2.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人郭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蜥蜴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王殿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自己住处。联系电话:1872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辨认笔录2份;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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