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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诉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6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住建湖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建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建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建湖县**镇**村一水沟内,采用夜间照明、网罩的方式非法捕获青蛙25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3只为黑斑蛙、2只为金线蛙,均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目前25只青蛙被扣押后均已放生。

根据《江苏省农林厅关于更换核发狩猎证的通知》(苏农林[1989 ]8号),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我省禁猎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及近期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年龄及居住地等身份情况。

2.案底查询单及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8日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4.建湖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清点笔录,证明公安机关案发后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到青蛙25只、头灯1个、一头接着网袋一头连着鱼叉的竹竿1根。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捕获的25只青蛙系黑斑蛙、金线蛙,是被国家林业局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被告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6.指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指认出其捕获青蛙的地点。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对自己于2020年6月27日夜里非法捕获25只青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婷婷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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