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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011990********,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族**市,现住武穴市**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武穴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4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车牌号为******)载其外甥文某某在武穴市武山湖国家湿地公园游玩。被告人王某某发现有很多斑鸠,遂拿出车里的捕鸟网准备捕斑鸠。被告人王某某将捕鸟网架好后,就被武山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胡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指认照片;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鸣

检察官助理:郭凡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85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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