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蕲春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今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蕲春县**镇**村**组的菜地边架设两张捕鸟粘网防鸟。2020年6月3日,蕲春县公安森林局民警在巡查至王某某菜地时,发现其菜地边立有两张粘网,网上共计捕获鸟类9只,发现时均已死亡并高度腐烂。
经蕲春县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林业工程师辨认,确认上述9只死体鸟类均为领雀嘴鹎,属雀形目鹎科雀嘴鹎属,为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野生动物辨认证明等书证;2.证人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锦鹏
检察官助理:袁超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6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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