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9年12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九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在淅川县**镇**村自家房后的菜地内,种植罂粟欲食用。2019年12月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大石桥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铲除,经清点共657株。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种植的植物样本为罂粟,俗称鸦片、大烟、米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657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超
范丽宁
二0二0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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