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福鼎市**街道**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城**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福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福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福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福鼎市**街道**村**号,现住福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蔡某某、刘某某、郑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福建**置业有限公司对其公司名下5号地块(土地原系**村农民集体所有)拆迁施工,部分村民因在该地块上种有蔬菜,于当日早晨前往摘菜,被施工人员阻止,**村老人蔡某某在双方推拉中意外倒地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当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蔡某某、刘某某、郑某乙等人因对同村老人蔡某乙意外死亡事件及村里长期以来部分安征迁工作不到位而心生不满,为发泄情绪,分别于当晚19时许及21时许合伙推倒福建**置业有限公司5号地块外围墙(该围墙分为1号围墙和2号围墙,分别长为25米和61米)。其中,被告人蔡某某、刘某某和郑某甲在当晚19时许参与推倒2号围墙前段和中段,被告人王某甲和郑某乙在当晚21时许参与推倒2号围墙后段(蔡某乙尸体停放处旁)和1号围墙。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1号墙和2号墙重置价共计15159.6元。
2019年4月8日,福鼎市公安局民警在福鼎市**名都路段先后抓获被告人郑某甲和王某甲;2019年4月25日,刘某某、蔡某某到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接受调查;同月28日,郑某乙到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蔡某某、刘某某、郑某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书、谅解书、关于监控录像的说明、通话清单、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蔡某某、刘某某、郑某乙供述和辩解。
4.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鼎价认证[2019]39号、厦门巨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蔡某某、刘某某、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郑某甲、蔡某某、刘某某、郑某乙因偶发矛盾借故生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振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5932****;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0957****;被告人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5939****;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0602****;被告人郑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5056****。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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