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9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景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号)。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18时33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持B2类驾驶证驾驶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宁高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溧水区柘塘街道梅山社区路段,超越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时,因疏于观察,未做到安全驾驶,碰撞到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站在路中黄实线上的被害人陶某某(男,殁年56岁),导致陶某某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后被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候某某驾驶的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陶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资料 、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 、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侯某某章某某许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案发路段监控视频资料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 孙爱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蒙城县********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