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10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9********,汉族,高中文化,黄冈市黄州区**部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0时14分许,在黄冈市黄州区明珠大道汉顺建材批发城门前路段,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鄂J0****号“一汽佳星”牌小型客车倒车时,车尾撞到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67岁)驾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17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乙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葬协议书、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收条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3.现场勘验笔录;4.录像光盘一张;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  平

书记员:林  浪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丙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57235****、1778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