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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穆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穆棱市**镇**村**号,住黑龙江省穆棱市**镇**村。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穆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无牌照豪爵牌摩托车,沿穆棱市下城子镇绥新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学府路东侧时,遇有前方同向被害人王某乙放的羊群,摩托车冲入羊群,造成王某甲摔倒受伤、羊只死伤的交通事故。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7.5mg/100mL。经穆棱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事故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豪爵牌摩托车(照片);

2. 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侦破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等;

3.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公安机关鉴定意见;

7.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于金艳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诉讼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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