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辉南县**乡**村,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街**号**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普兰店区皮口镇建设社区草市街161号三单元401自己住房卧室内,容留王某乙和自己一起吸食冰毒。
2020年4月末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普兰店区皮口镇建设社区草市街161号三单元401自己住房卧室内,容留王某乙和自己一起吸食冰毒。
2020年8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普兰店区皮口镇建设社区草市街161号三单元401自己住房卧室内,容留王某乙和自己一起吸食冰毒。
2020年8月13日,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对被告人王某甲以及王某乙做尿样毒品检测,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姜广华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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