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武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武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武穴市石佛寺镇石佛寺街商贸城小区南侧一楼租赁了一间门面房,在门面房内摆设三台电子赌博机,其中八座斗龙牌大型赌博机一台,单座赛车风云牌、单座开心水果牌小型赌博机各一台,共计十个独立的操作基本单元。被告人王某甲负责管理电子赌博机,在现场为参赌人员上下分套现、兑换硬币,共计获利约18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暂扣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朱某某、郭某某、王某乙、董某某的证言;3.检查笔录;4.提取支付宝流水账单的光盘1张;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曹洲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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