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刑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95********,汉族,大学专科,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街道**村**组**号,住朝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3日由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下班后,骑电动车回至朝阳县柳城街道新柳城小区D区园内,并将电动车放至家中的门市房内(位于朝阳县柳城街道新柳城小区D区2号楼三单元对面),后王某甲步行至该小区D区2号楼三单元自家单元楼门前,发现在其家单元门前停放的电动车挡住了自己回家的路,王某甲遂生气,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一辆停放的电动车的挡风被点燃,后逃离现场回到家中。电动车被点燃后火势窜至周边,导致三辆电动车被烧毁,三辆轿车不同程度损坏,一户门市房的玻璃被烧炸。经朝阳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朝价认字[2020]063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楼体外墙损失价格人民币2818元;马自达轿车损失价格人民币34000元;宝骏汽车损失价格人民币4147元;黄海皮卡车损失价格人民币18985元。合计本次案件损失599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汤某某、王某乙、项某某、解某某、朱某某、张某甲、段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吕某某、刘某某、于某某、闫某某、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朝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朝价认字[2020]0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 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出于报复心理,故意用打火机点燃他人电动车的挡风被而导致火灾,造成三辆电动车被烧毁、三辆汽车不同程度损坏,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丽梅
检察官助理:闫明
2020年9月7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朝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视频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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