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7〕86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7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7日,谭某甲(已判刑)与同厂工人周某某发生矛盾,约谭某乙、张某某、王某乙(三人均已判刑)、被告人王某甲一起报复周某某。2009年3月9日17时30时分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谭某乙、谭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等人到本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毅良厂路旁口,当周某某经过时,由王某甲、张某某持菜刀,谭某乙持钢管,王某乙持砖头,一起上前击打被害人周某某的头部、面部、腿部等部位,尔后各自逃离现场。被害人周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周某某符合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到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朱衣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血迹等;2.书证:抓获经过,同案人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乙、谭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死因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宏文
2017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附带民事诉讼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