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70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害人贾某某步行至同村王某乙家门口沙堆处时,被告人王某甲手持一把砍刀从其后面窜出,朝贾某某头部砍了一刀,贾某某双手护头,王某甲不顾村民的劝阻、贾某某的呼救,仍持刀继续砍向贾某某的头部及身体多个部位。造成贾某某头部、面部、双手、腿部、脚部、背部多处砍伤。经鉴定:贾某某的损伤程度查实属于重伤二级,王某甲患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7.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意图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少鹏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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