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铁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村**社,住**园**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沈阳铁路公安局白城公安处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白城公安处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曾因盗窃罪,2011年7月29日王某甲被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于2012年1月2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沈阳铁路公安局白城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骗取钱财,在“陌陌”社交软件上虚构女性身份,先后与被害人王某乙等11人交友聊天。王某甲谎称自己是某某医院护士,并虚构“需要微信支付但微信没钱,以现金换取对方转款”的事实,用微信与各被害人加为好友,骗取其微信转款,数额由几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王某甲在取得对方钱款后,将其拉黑或者删除好友,其骗取的赃款已被挥霍。11名被害人转款次数共计23次,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189.5元。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自称“亚男”,是铁路医院的护士,与被害人苏某某在“陌陌”软件上加为好友,随后加为微信好友。同日18时7分,王某甲谎称“给妹妹买车票但微信没钱,让对方先给自己转款132元,再来医院找自己取现金”,骗取对方钱款人民币132元。
2.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自称铁路医院某科室王姓护士,与被害人杨某甲在“陌陌”软件上加为好友,随后加为微信好友。同日6时47分,王某甲谎称“给妹妹买车票但微信没钱,让对方先给自己转款132元,再来医院找自己取现金”,骗取对方钱款人民币132元。
3.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自称铁北某医院王姓护士,与被害人杨某乙在“陌陌”软件上加为好友,随后加为微信好友。同日16时50分,被告人王某甲谎称“买车票微信没钱,让对方先借给自己150元,再来医院找自己取现金”,骗取对方钱款人民币150元。同日17时04分、17时21分,被害人杨某乙又应被告人要求给其转款两次,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10元、41元,共计被骗取人民币301元。
4.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自称铁路医院护士“王某丙”,与被害人杨某丙在“陌陌”软件上加为好友,随后加为微信好友。同日9时26分,被告人王某甲谎称“给妹妹买车票微信钱不够,让对方先借给自己140元,再来单位找自己取现金”,骗取对方钱款人民币140元。同日9时37分,王某甲谎称“还差140元”,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140元,共计被骗取人民币280元。赃款现已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5.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自称白城铁路医院刘姓护士,与被害人陈某某在“陌陌”软件上加为好友,随后加为微信好友。被告人王某甲谎称“给妹妹买车票微信没钱,让对方先用微信借给自己,再来医院找自己取现金”。被害人于10月22日15时32分先后三次给被告人转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300元、52.1元、131.4元,共计被骗取人民币483.5元。
6.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自称白城铁路医院护士,与被害人吕某某在“陌陌”软件上加为好友,随后加为微信好友。同日8时42分,被告人王某甲谎称“买东西需要微信红包,让对方先微信借给自己,再来医院找自己取现金”,骗取对方人民币143元。之后又于8时52分、9时38分、10时10分、10时36分、11时2分以同一理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00元、110元、150元、200元、146元,共计被骗取人民币849元。
7.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自称白城市医院护士,与被害人张某甲在“陌陌”软件上加为好友,随后加为微信好友。同日11时55分,被告人王某甲谎称“着急用钱,让对方先用微信借给自己,再来医院找自己取现金”,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50元。
8.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自称白城铁路医院刘姓护士,与被害人王某丁在“陌陌”软件上加为好友,随后加为微信好友。同日10时6分,被告人王某甲谎称“给弟弟买车票微信没钱,让对方先微信借给自己,再来医院找自己取现金”,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50元。赃款现已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9.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自称白城铁路医院护士“王某丙”,与被害人王某乙在“陌陌”软件上加为好友,随后加为微信好友。同日9时7分,被告人王某甲谎称“给妹妹买车票微信没钱,让对方先微信借给自己,再来医院找自己取现金”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50元。赃款现已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10.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自称白城市医院某科室护士“王某丙”,与被害人魏某某在“陌陌”软件上加为好友,随后加为微信好友。同日13时59分,被告人王某甲谎称“给妹妹买车票微信没钱,让对方先微信借给自己,再来医院找自己取现金”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30元;14时16分,谎称“补卧铺”又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16元;14时54分,又谎称“给妹妹买吃的”,再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16元,共计骗取人民币362元。赃款现已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11.2019年12月5日,被害人姜某某因在“陌陌”软件上看到被告人王某甲发布的“谁帮我一个忙,来我单位,我给你现金,你给我红包”的陌陌动态而加其为好友。被告人王某甲自称市医院六楼护士“王某丙”,骗取对方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身份证信息、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账号、账号主体信息、刑事判决书、羁押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收条;
证人杨某丁、尤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姜某某、王某乙、魏某某、杨某丙、苏某某、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吕某某、王某丁、张某甲的陈述;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陌陌”社交软件骗取不特定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张云华
检察官助理:李丹宁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退赔的赃款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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