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镇***村委***庄***组。因犯盗窃罪,于1985年8月31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9月26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窜至确山县***办事处***村***庄***家,将崔某某家大门弄开后进入其家中,盗窃现金4000元。
2.2019年5月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窜至确山县***办事处***村村民郑某某家的“***超市”,将超市窗户的防盗窗撬开后进入超市内,盗窃现金1700元。
3.2019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窜至确山县***办事处***村村民王某某家的“***烟酒副食店”,将食品店的卷闸门掀开后进入店内,盗窃现金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崔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提取、指认笔录及照片;
5.DNA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民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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