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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甲诈骗案)_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甲,曾用名王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镇**村*街*排**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8日被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至2019年11月份之间,被告人王甲隐瞒自己已婚的婚姻状态,以谈恋爱结婚的名义与焦作温县张某甲交往,后多次以自己承包工程、给工程老板送礼为由向张某某借钱,并且让张某某去办理信用卡、捷信分期和马上分期给王甲使用,共计诈骗张某某63164.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甲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又再次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其能够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至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会星

助理检察员:辛艳芳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甲现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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