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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虎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虎,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十里**道**号**栋**单元**室,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十里**道**宿舍**室。于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9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4月1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8年12月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9年6月10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7月2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虎在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宿舍附近将约0.8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690元。

2020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虎在九江市**人民医院附近将约0.3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罗某某通过微信转给王虎毒资人民币270元。当晚19时许,公安民警在濂溪区十里大道**宿舍102室抓获被告人王虎,在其卧室床头柜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7小袋(共净重1.55克),经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截图、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虎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称重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虎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约2.6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虎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楷弟

检察官助理:曹敏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虎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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