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王铜,曾用名王鑫,绰号王小虎,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被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科棣,绰号麻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住南川区**街道**号**幢**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被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被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皮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住南川区**大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并被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7********,汉族,大学专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住南川区**街道**组,2011年4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3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被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铜、王科棣、皮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凌晨2 时30分许,被告人王铜因故与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发生口角纠纷和推搡,王铜遂邀约了被告人王科棣前来帮忙,被告人皮某与张某某当时和王科棣在一起,遂共同前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同邦酒村烧烤店,到达现场后,经王铜指认,王科棣持刀对被害人实施捅刺,王铜、皮某及张某某也持板凳对被害人一方进行殴打,造成黄某甲左眼受伤功能基本丧失 ( 经法医鉴定黄某甲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黄某乙左侧头皮裂伤 ( 经法医鉴定黄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日,民警将王铜抓获归案,2020年1月13日,民警将王科棣抓获归案,2020年1月9日,皮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3月18日,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王铜、王科棣、皮某、张某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病历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祈某某、袁某某、王某丁、陈某某、李某某、黄某丙、赵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王某戊、胡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官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铜、王科棣、皮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南川区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视频文件审看记录、视频截图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及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诉讼证明类文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王科棣、张某某的前科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铜、王科棣、皮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铜、王科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皮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科棣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铜、王科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
检察官助理:殷艺笈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铜、王科棣、皮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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