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甘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南川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8时20分许,被告人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被害人陈某某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劳动村7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坠至路边悬崖,造成甘某某受伤、陈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甘某某拨打120电话并随其到南川区人民医院,民警在该医院将其查获。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甘某某未赔偿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车辆购置收据、车辆保修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甲、金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勘查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诉讼类证明文书、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若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  云

检察官助理:殷艺笈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