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210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庄**号,现住阜阳市颍州区**路**苑**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21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地颍上县**镇**居委会**路**号**栋**单元**户,现住阜阳市颍州区**路**苑**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田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8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4月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0月,被告人许某某、田某某利用“探探阜阳麻将”APP软件在APP里开设牌友圈,在牌友圈里开设房间设立赌局,二人利用微信、支付宝收取赌资和房间费。经核算,涉案赌资439万余元,抽头获利24万余元。案发后,许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廉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检察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田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三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青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阜阳市颍州区**路**苑**楼**室;
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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