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 1978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 居民身份证编号: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地: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吉林省辉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辉南县**镇**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高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二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伙同高某某于2019年12月2020年4月间,驾驶电动三轮车,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先后在四平市铁东区五塑小区门口、铁东区天桥委19号楼附近盗窃作案三起,盗得旧摩托车一台,电动自行车二台。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被告人田某某卖掉,赃款被二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彭**、李**、胡**的陈述;
(三)证人蔡某甲、蔡某乙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公民户籍证明;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指认照片11张;6.盗窃视频监控截图7张; 7.发票等;
(四)田某某、高某某盗窃视频光碟一张。
被告人田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进行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被告人田某某、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克成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06月19日
附: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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