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乡**村**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昌黎县葛条港乡康官营村沿葛条港乡歇马台村道路行驶到昌黎县葛条港派出所,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葛条港派出所的值班民警查获。经昌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驾车时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为267.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昌黎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及现实表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洪利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