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5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马关县**四栋**单元**。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车牌:云HV****)从马关县城信合小区往信合路方向行驶过程中,与邓某某驾驶的(车牌:云A7****)小型轿车相刮擦肇事,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田某某负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9.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2.证人牟某某、柏某某、白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3769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22页。
3.随案移送名称为田某某查获、采血视频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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