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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67********,汉族,大专文化,党员,工作单位:蕲春县**局。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现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踏板摩托车从本县漕河镇豁口往齐昌宾馆方向行驶,行驶至百佳红绿灯路段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田某某体内乙醇定量检测为188.70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结果为188.7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玉

检察官助理:程菲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7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和证据目录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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