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16〕7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威县**乡**村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8日凌晨1时许,孙某某驾驶轿车在威县**乡**村内公路上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告人田某某酒后无故持砖砸在孙某某轿车右侧前门玻璃上,孙某某下车与其交涉,田某某又用砖砸轿车前部,致该轿车多处受损。经威县价格鉴证中心鉴证,本案车损价值6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物证、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6年8月2日
附: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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