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蕲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3日23时许,受害人朱某乙酒后与周某某约好到李时珍假日酒店1202房间进行性交易,到房间后双方因嫖资发生口角,后周某某电话叫嫌疑人叶某某(已判刑)到该酒店接她,并发信息告知其房间号。被告人叶某某电话邀约吴某甲(已起诉)和吴某乙(已判刑)二人到酒店带走周某某并教训受害人。后被告人田某某和吴某丙驾驶一辆黑色小车到**的家中接叶某某到假日酒店,一行人下车后直奔酒店1212房间,将该房间的门敲开之后,被告人叶某某踹了受害人程某某一脚,并当场叫受害人程某某跪在房间地上,被告人吴某甲拿起拖鞋打受害人脸部,后叶某某、吴某乙和吴某甲三人又对受害人拳打脚踢,打完之后,叶某某发现躺在床上的那名女子不是其女朋友,发现打错人了后,被告人叶某某等人离开1212房间,在酒店走廊看到周某某正从1202房间出来,并将房间的门关上,叶某某、吴某丁到1202房间将房门踢开,后被告人叶某某、吴某乙、吴某甲三人冲入房间对受害人朱某乙进行殴打,方某某(已判刑)和田某某站在旁边撑场子,之后一行人驾驶两辆小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所鉴定,受害人程某某和朱某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陈某某及同案关系人叶某某、刘某某、方某某、吴某乙等人证言;3.受害人朱某乙、程某某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视频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浩
检察官助理:童登科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蕲春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8.证据目录1份
9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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