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秦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有感情纠纷,2019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因两人之间的纠纷,在任某某家附近发生争执,被告人田某某持活口扳手击打任某某头部,致任某某受伤,经鉴定,任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不能正确处理生活纠纷,殴打他人身体,致使任某某头部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侵犯了任某某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靳娟娟

                                   2020年3月23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活口扳手一个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