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巷**号**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顺庆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田某某见顺庆区**号自己住所楼下停放有一辆红色电瓶三轮车(常力牌C-1****)),便萌生窃意,2020年5月2日晚,田某某拿锁将该电动三轮车锁住,同年5月4日5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将该锁打开,并将车子地锁套开后将该电三轮车推到了顺庆区**街华庭精品酒店旁,然后将该车锁好后离开现场,同日22时许,田某某又将该车从华庭酒店旁边推至顺庆区**街**号大院小区内,次日,被告人田某某得知被害人李某某已报警,便购买三轮车电池(60V 20AH)两组,和被盗电动三轮车一并送还给被害人,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田某某购买的两组电瓶售价为人民币1250元,经鉴定,该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552元,事发后,被害人李某某对田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茹晓丹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9623****。
2.案卷材料两册,证据材料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