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9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丰镇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察右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察右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察右后旗居民高某某妻子段某某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看到其微信好友转发的被告人田某某发布的一条可以办理安排**电厂工作的信息,并留有电话号码为1874749****的联系方式。2018年12月27日,高某某夫妇和田某某电话联系,约定在集宁桥西一家饭店见面,田某某谎称自己是当兵退伍回来的,现在**公安局上班,并且谎称**电厂有他一个叔叔,且有安排**电厂工作的指标,指标价格为6万元,要求先交1万元定金。因高某某没有带钱,同日下午,高某某夫妇返回察右后旗,在农业银行给田某某账号为62178584000********的账户上转账1万元。2019年1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又称电厂人事部门的人要1万元,于是高某某又在察右后旗农业银行给田某某提供的同一账户转账1万元,之后田某某让高某某夫妇等通知。直到9月份,安排电厂的工作事宜仍然未果,高某某夫妇要求其退钱,田某某仍以各种借口推脱,后将高某某微信删除,并且更换了电话号码。田某某将其诈骗所得款用于其本人归还赌债。2020年8月20日察右后旗公安局将被告人田某某传唤至丰镇市公安局,经审讯,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了以安排工作为由诈骗高某某夫妇20000元的事实。 2020年9月15日,田某某的家属将田某某诈骗财物归还被害人高某某夫妇,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中国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交易明细、传唤证、还款凭证、谅解书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高某某夫妇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平
检察官助理:许珂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察右后旗看守所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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