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甲寻衅滋事案)_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汉族,生于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5131011981********,户籍地址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附**号,住址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逮捕。2019年9月25日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2日18时许,碧峰峡景区景观楼农家乐工作人员陶某某在碧峰峡景区游客接待中心将游客姜某某、陈某甲、刘某某等一行17人招揽到景观楼农家乐并介绍入住,姜某某、陈某甲、刘某某等人看了景观楼农家乐房间后对住宿条件及价格不满意,重新选择了另一家锦绣山庄农家乐入住,引起景观楼农家乐老板田某乙不满,随后田某乙、陶某某及其亲属田某丙在锦绣山庄停车场找到姜某某、陈某甲、刘某某等人进行理论,在理论过程中田某乙等人对游客进行指责、辱骂,田某甲得知情况后赶到锦绣山庄,没有及时阻止田某乙、陶某某及其亲属田某丙,由于田某乙、田某丙的纠缠、辱骂导致矛盾升级继而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田某甲持一根木棒(长约60CM)对游客姜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姜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双方打架过程中还造成游客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田某乙头颈部腰背部四肢挫伤,脑震荡。

2019年7月2日口头传唤被告人田某甲至碧峰峡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田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田某甲赔偿了18000元给被害人姜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田某甲提起公诉。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