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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甲盗窃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2016年12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晚上,被告人田某甲叫其朋友田某乙开着田某甲的铲车到田镇盘塘村冲里山上14号矿井帮忙铲石头装车,被告人田某甲同时联系其朋友刘某某安排大法寺的8台红色东风天锦货车(运费是13元每吨)进入**镇**办事处冲里矿区14号矿井帮田某甲装货(削方某某),每台货车进入矿区装载一车削方某某后从田镇开到龙坪朝阳村的吕某某碎石厂内卸载,在吕某某碎石厂前面的磅房过磅后,8车削方某某合计重量248.68吨,武穴*甲有限公司委托武穴**有限公司对**镇**办事处冲里14号矿区削方某某的竞买成交价是25元/吨。案发后,武穴市公安局已扣押涉案款物。经武穴市**局**中心鉴定,该削方某某在2020年9月24日武穴采石场出场价为25元/吨。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田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武穴市**委关于矿山恢复治理工程削方某某资产处置的函、武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同意开展矿山恢复治理工程中削方某某资源经营的批复、拍卖合同、武穴*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春锦建材有限公司的竞买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武穴*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武穴市矿山资源土石单价咨询评估表书证;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证人田某乙、吕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武穴市**局**中心鉴定意见;4.指认现场笔录;5.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欣玲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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