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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王某甲等9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申某某,曾用名申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镇**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外号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贵州**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金沙县**街道****宿舍。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14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6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外号童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街道**村**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金沙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3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18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乡**街**组,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街道******号,现住贵州省金沙县**街道****号门对面,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街道**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金沙县**街道**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街道****号,现住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太极社区。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街道**社区**组,现住贵州省金沙县**街道**门口**宿舍**楼,因本案于2019年9月2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王某甲、杨某甲、张某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童某某、宋某某、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以及被告人张某某、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各项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4日退查,2020年1月3日重报;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查,2020年3月3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4日;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申某某、王某甲为了获取高额回报,二人共同出资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进行高利放贷,在高利放贷过程中,申某某、王某甲与同为高利放贷人员被告人童某某,以及被告人杨某甲(贵州**公司经理)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相互介绍客户,共同向客户进行非法逼讨债务,形成利益资源共享。申某某、王某甲、童某某、杨某甲为了便于向借款对象收取利息,长期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甲、宋某某、艾某某、张某某、赖某某等人员,以人多势众、手段凶残、江湖大哥的形象面对借款对象,给借款对象造成心理恐惧。以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纠缠等暴力和软暴力相结合的非法手段,逼迫借款对向还款。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借款人及家属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借款人及家属心理恐惧,背井离乡,外出躲债,有的至今不敢回家。同时申某某、童某某还以他人亲戚、受人委托等名义插手民间纠纷和经济纠纷,以暴力或软暴力方式替别人讨债、解决矛盾,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申某某等人长期以放高利贷、插手民间纠纷等形式,以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多次实施了非法拘禁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和敲诈勒索犯罪,逐步形成了以申某某为首要分子,以王某甲、杨某甲、童某某、张某某甲、宋某某、艾某某、张某某、赖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非法拘禁罪

(一)黄某甲被非法拘禁案

2016年6月份,杨某乙向申某某、王某甲借款2万元,利息按10%计算,约定期限一个月,到期未归还按10%收到违约金。在杨某乙无法还钱的情况下,申某某等人多次要求杨某乙将债务转到56000元,2017年8月10日申某某等人让杨某乙的朋友黄某甲也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2017年9月22日,申某某纠集王某甲、杨某甲、艾某某开车从金沙赶至贵阳。当日23时许,申某某、王某甲、杨某甲、艾某某在贵州理工学院附近找到杨某乙和黄某甲,申某某、王某甲、杨某甲、艾某某于次日凌晨4时15分许将杨某乙和黄某甲带到金沙,杨某甲到金沙后就离开了。后申某某联系宋某某前来帮忙,申某某、王某甲、艾某某、宋某某将杨某乙和黄某甲带到**廉租房杨某乙的住处对杨某乙和黄某甲实施非法拘禁。2017年9月23日14时许,宋某某离开**廉租房。当日下午,申某某、王某甲将杨某乙带到贵阳贷款,申某某安排艾某某看守黄某甲,艾某某在杨某乙住处对黄某甲非法拘禁了6天。其间,艾某某与黄某甲同吃同住,不让黄某甲离开,6天后经申某某同意,艾某某停止看守黄某甲,后黄某甲获得自由。

(二)王某乙被非法拘禁案

王某乙于2016年12月份以300元/天的利息向童某某等人借款12000元,扣除头息后实得9000元。因无法按时还还款,通过童某某介绍,王某乙于2016年底以200元/天的利息向申某某借款4000元,于2017年1月份以10000元每天100元的利息向王某甲借款26000元。后王某乙无法按时还款,多次被童某某、申某某、王某甲等人上门逼债,王某乙离家外出躲债。2018年4月11日下午17时许,童某某、申某某、王某甲等人在贵阳世纪城一酒店找到王某乙,并把王某乙带回金沙(童某某和王某乙坐同一车的后排)。当日22时许上述人员在金沙县城朗月煤机**餐馆吃饭时,申某某叫来了宋某某等人。吃完饭后,约23时许童某某、申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等人一起将王某乙带到王某乙父母位于金沙县**镇的家中,要求王某乙用其母亲蒋某某居住的房子抵其欠债,当晚未达成用房抵债协议,王某甲、申某某相继离开,因怕王某乙再次逃跑,当晚申某某、童某某安排宋某某对王某乙实施看守,限制王某乙的人身自由。宋某某当晚在蒋某某家里看守王某乙,直至次日约12时许申某某和童某某回到蒋某某家后宋某某才离开。次日15时许,王某乙在童某某、申某某等人的威胁下,被迫将其母亲的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童某某和申某某,用于偿还童某某、申某某等人债务。双方签完合同后,申某某等人才放王某乙离开,王某乙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22小时。

(三)付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8年9月19日,付某某向贵州**公司的副总经理杨某甲借款5000元,利息按1000元/10天支付,扣除前10天的头息1000元,实得4000元,后付某某未能按时归还本息。2018年10月4日18时许,杨某甲安排张某某甲驾驶张某某甲汽车到金沙县**乡付某某家中讨账。因付某某无钱还款,18时40分许杨某甲、张某某甲将付某某从家里带至金沙县**镇贵州**公司,并威胁付某某说,不还钱,叫报警抓他坐牢,不还钱就要宰了他等。张某某甲将杨某甲、付某某送达公司附近后便驾车离开。杨某甲在公司要求付某某想办法还钱,当天晚上将付某某反锁在公司二楼一办公室内。第二天早上10时许,杨某甲又联系张某某甲让张某某甲开车将杨某甲、付某某送回西洛找刘乙还钱。付某某与刘乙约定在付某某家附近见面,刘乙因发现了张某某甲跟随后离开。杨某甲、张某某甲再次将付某某带回公司内,杨某甲、张某某甲等人试着用付某某手机搞网贷来还钱但没有成功。直到18时过,杨某甲、张某某甲见付某某无法还钱,才让付某某离开。因受到杨某甲等人的威胁,精神压力过大,付某某服农药自杀,被家人发现后送医院及时抢救后才脱离危险。

二、敲诈勒索罪

2017年5月10日左右,刘某乙在金沙县**工业园区**电子厂上班期间,工作期间手指软织受伤。刘某乙将受伤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甲,张某某甲在张某某乙的介绍下,邀约申某某、赖某某、宋某某、艾某某等人以刘某乙亲戚的名义到**电子厂为刘某乙解决此事。申某某等人以工伤为由,向厂方索要6万元的赔偿。在厂方不同意的情况下,申某某、张某某甲、赖某某、宋某某、艾某某等人将正在工作中的工人赶出厂房,并购锁将厂区的二道门锁上后离开。第二日申某某又带张某某甲、宋某某到**电子厂,申某某、张某某甲等人又将一道未锁的门锁上,造成**电子厂停业两日。**电子厂为了能正常生产,私下和刘某乙协商,赔偿刘某乙12000元。申某某等人得知**电子厂已赔偿刘某乙后对刘某乙进行威胁,刘某乙被迫拿出8000元给申某某、张某某甲、赖某某、宋某某等人。扣除300元的油钱后申某某分得2200元,张某某甲、赖某某各分得1800元,宋某某分得500元。

三、寻衅滋事罪

(1蒋某某、王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因王某乙无法向童某某、申某某、王某甲还款,从2017年开始至2018年1月份,申某某纠集宋某某、张某某对王某乙进行言语威胁,期间,申某某纠集童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甲、艾某某、宋某某、张某某等人到蒋某某家中,通过在蒋某某家房屋墙上喷字、放喇叭及鞭炮、捉鸡、拿腊肉、拖猪等违法犯罪行为,童某某独自到蒋某某家中损坏蒋某某家门窗、烧火蹲守、向王某乙发视频威胁等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2017年二三月份的一天,申某某纠集张某某、宋某某、陈建(另案)到金沙县**镇一餐馆找王某乙索要债务,王某乙在无钱还账的情况下,陈建吼王某乙,说他一天玩太极,举起做出要打王某乙耳光的样子威胁说:“怕打你几耳光”。随后几人开车将王某乙带到金沙县**城一酒店继续索要债务,王某乙迫于压力,同意给申某某、张某某等人转条子累加债务后,两个多小时才得到脱身离开。2017年4月的一天11时许,童某某到蒋某某的家中讨债,童某某威胁王某乙父母说要出人命,并用王某乙家父母的锄头将王某乙房屋大门及窗打坏。2017年6月12日,童某某到成都找王某乙还债,王某乙未与其见面。童某某发语音视频威胁王某乙,从成都回到金沙后,童某某到蒋某某家,发在蒋某某家门口的视频给王某乙,威胁要杀其家人。迫于家人安全,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3500元给张波,童某某分得1500元。2017年7月的一天,申廷久、童某某到蒋某某家讨债,申某某、童某某用申某某车里的自喷漆在蒋某某家墙上喷上“王某乙还钱”等字样。申某某还用力将之前被童某某砸坏的门窗上未破的玻璃摇碎落在地上。2017年8月15日下午,申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甲、宋某某、艾某某一起到蒋某某家中讨债,王某乙父母在家。申某某等人就用喇叭录制“王某乙是大骗子,欠钱不还”的语音重复播放。后申某某还买了两圆鞭炮,让宋某某放鞭炮来对王某乙的家人进行滋扰,在放了一圆鞭炮后被母亲蒋某某阻止。申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甲、宋某某、艾某某开车又在王某乙附近的公路上用喇叭流动播放。第二天,申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甲、宋某某、艾某某又到蒋某某家中讨债,申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甲、宋某某、艾某某继续用喇叭录制“王某乙是大骗子,欠钱不还”的语音重复播放。2017年8月的一天,申某某、童某某、张某某甲到蒋某某家中进行讨债,蒋某某不在家。申某某、童某某、张某某甲将蒋某某喂养的3只公鸡及4块腊肉拿走。2018年1月的一天,申某某、童某某到蒋某某家中讨债,蒋某某家无人在家。申某某、童某某就在其家门口喊“王某乙及家人不要回避了,差钱迟早都是要还的,都是要出来面对的”。2017年12月7日,童某某到蒋某某家中讨债,发威胁视频威胁王某乙,内容是:“如果再不来还钱,把哀乐、火炮给你家放起”。后在蒋某某家中院坝边烧火蹲守。

2018年1月7日,童某某、申某某一起到蒋某某家中要求以蒋某某喂养的猪来抵王某乙的债务。申某某电话联系王某甲到蒋某某位于金沙县平坝镇的家中拖猪,王某甲未和申某某等人一起前往。二人到了蒋某某家后,要求蒋某某以喂养的3头肥猪来抵王某乙的债务。蒋某某不堪童某某、申某某等人的讨债骚扰,被迫答应了童某某、申某某的要求并以7000元的价格将三头猪抵给童某某、申某某。申某某联系张某某驾驶张某某的小货车将3头猪运回金沙,张某某帮忙联系买主将猪变卖。后童某某获利2400元,申某某、王某甲各获得1900元。

(二)林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6年下半年,林某某向童某某借款30000元,月息6000元,扣除头息后实得24000元,2017年上半年,林某某向童某某借款10000元,扣除头息实得8000元,后林某某又向童某某借款10000元,扣除头息实得8000元,林某某后还清以上借款。2017年夏天,经童某某的介绍,林某某向申某某借款2万元,日息200元,按每10天为一期还息。扣除头息2000元后,林某某实得18000元。

2017年年底,申某某等人到林某某砖厂办公室找林某某讨债,因林某某无法还款,申某某等人就把林某某砖厂上的铲车开走。因铲车出现故障不能开走,申某某电话联系让张某某带上柴油和带一名修理工到林某某的厂上将铲车修好后,强行将铲车开到张某某家中停放10余天。林某某还本金及利息后,申某某等人才将铲车归还。

2018年4月份,林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向申某某借款20000元,林某某仍不能偿还申某某的借款。2018年7月的一天,因林某某无法还款,申某某、王某甲伙同张某某甲到林某某的砖厂讨债,林某某未在厂上,申某某、王某甲强行将林某某砖厂上的9个电机、2辆电动三轮车、一台电焊机、一台切割机等物品运走变卖,三人获利2000元。

2018年8月的一天,因林某某无法还款,也无法联系,申某某伙同张某某甲驾驶张某某的小货车到林某某的砖厂,将林某某厂上的回风炉、斗车、沙机的筛子、打磨机、打沙机一共两车拖去变卖,申某某、张某某甲获利3000余元,申某某分了500元给张某某甲。 

2018年10月的一天,因林某某无法还款,申某某伙同张某某甲、刘某丙(另案)驾驶张某某的小货车到林某某砖厂,将砖厂内的铁制品拖了3车去变卖后获利3800元,其中申某某分得1900元,张某某甲分得1700元,刘某丙分得200元。

(三)向某某、秦某等人被寻衅滋事案

12015年1月份的一天,向某某向陈某乙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后向寿江无法还款,2016年6月份陈某乙经其员工唐某介绍,请杨某甲为其收账。经双方商议,由陈某乙委托杨某甲向向某某收债,杨某甲从中提取20%作为佣金。2017年4、5月左右的一天晚上23时许,杨某甲带领3个人到向某某家中讨债,因向某某与杨某甲无借贷关系,双方发生矛盾,杨某甲等人就“日妈操娘、私儿杂种”的辱骂向某某。 

22017年4月份,李某甲向申某某借款40000元,利息4000元/每月支付,扣除头息后李某甲实得36000元。因无法还款,2017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甲在金沙县**路农业银行取钱时被申某某发现,将李某甲带到**城一家茶馆内向其讨要债务,后申某某联系王某甲、杨某甲赶到该茶馆,三人向李某甲索要债务,将李某甲留在茶馆内1过多小时不让离开。王某甲在李某甲那里拿了3000元钱,申某某、王某甲每人分得1500元。

32017年7月份的一天,彭某向杨某甲借款5000元,每一个星期付一次利息500元。后因无力还款,2018年9月份的一天,杨某甲纠集申某某、王某甲到彭星家门口通过向彭某发微信视屏的方式威胁、逼迫彭某还债。

42017年10月的一天,张某某的父亲张丙因为工程款的事情与**古镇的张丁等人发生打架,在**派出所处理期间,张某某两次邀约申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甲、艾某某、宋某某等人到**古镇项目部,张某某等人将开去的车将项目部的大门堵断,导致车辆无法进出,并在现场随意辱骂,让项目部把打人的人交出来,他们要打来还,时间近1小时,后被派出所出警人员劝离。

52017年11月7日,李某丙、李某丁因土地赔偿款问题,请童某某、申某某帮忙到村委会解决此事。当日15时许,童某某、申某某驾驶申某某的轿车带上李某丙、李某丁到**街道**社区办公室,要求村干部赔偿,逼迫村干部陈某丁等人写欠条,后陈某丁等人拒绝写欠条。当晚申某某在车上拿来喇叭,让李某丙、李某丁喊喇叭和录音播放,在村委将村干部吵醒。次日12时许,申某某等人才离开村委会。

62016年12月份左右,卢某某向杨某甲借款1万元,利息按1000元/每月支付。后因卢某某没有按时还债,2018年1月左右,杨某甲、张某某甲、王某甲等人到**街道龙里卢某某住处找卢某某讨债,威胁卢某某,如不还钱,将其手脚打断,让他脱一层皮。

72018年7月的一天,秦某向杨某甲等人借款10000元,利息按2000元/月支付。后因秦某无力还款,2019年4月7日,杨某甲打电话把秦某叫到公司,杨某甲等人威胁秦某要到其单位找他讨债,拿他们对其他人上门收账的图片等给秦某看,通过威胁的方式迫使秦某又写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加上之前10000元的借款,秦某共欠杨某甲等人40000元。2018年10月,杨某甲等人在金沙县**镇**小区路口找到秦某讨债时,秦某拿了现金800元,微信转账200元给杨某甲。当时信用卡中有1000元,信用卡被杨某甲等人拿走至今未归还。

82016年6月份,陈某乙将向某某欠他5万元的债权转给杨某甲,2018年8、9月份的一天,杨某甲纠集申某某、张某某甲到向某某家中进行讨债,向某某不在家,就威胁向某某的妻子张某某戊,如果不还钱,他们就不走了,并扬言要买花圈等物品来摆放。申某某、杨某甲将车上的喇叭录制“向某某还钱”的语音进行反复播放。张某某戊迫于杨某甲等人的威胁,借了400元拿给杨某甲等人,后杨某甲等人才离开,期间长达1个多小时。迫于杨某甲等人的压力,向某某多次向杨某甲转账,共计付款46000元。

92018年9月13日,孙某甲向杨某甲等人借款10000元,利息按100元/天支付,后因无力还款,杨某甲等人多次到孙某甲家中讨债,孙某甲均未在家,杨某甲等人逼其继父和母亲帮其还钱,并在其家中进行威胁、逗留滋扰、影响其父母的正常生活。在孙某甲继父和母亲不还债的情况下,杨某甲等人为了扩大影响,损毁孙某甲及家属名义的方式,在孙某甲家附近张贴孙某甲借款时的照片的方式扩大社会影响,实施非法讨债。

102018年7月,丁某某将王丙欠他的钱委托给童某某、申某某收取,童某某、申某某二人在丁某某的安排授意下,多次找到王丙的办公室索要债务。2019年1月29日王丙到贵阳**集团开展业务时,童某某、申某某跟随王丙,进行滋扰收账。有一次王丙到水城县一煤矿开展业务期间,童某某、申某某以跟随的方式进行滋扰。2019年6月17日,童某某还发手机短信威胁王丙,如果不还钱就是坐牢也将其杀了。后童某某、申某某每人得了约3万左右的报酬。

2019年10月28日,宋某某到金沙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金沙县公安局依法查封扣押了涉案汽车3辆、手机7部、房屋一栋、资金56994.85元,以及手表、戒指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戊、高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黄某甲、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申某某、童某某、杨某甲、王某甲、张某某甲、宋某某、艾某某、张某某、赖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张某某甲、宋某某、艾某某、张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等人长期以放高利贷、插手民间纠纷等形式,以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多次实施了非法拘禁犯罪、寻衅滋事犯罪和敲诈勒索犯罪,逐步形成了以申某某为首要分子,以王某甲、杨某甲、童某某、张某某甲、宋某某、艾某某、张某某、赖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申某某、童某某、杨某甲、王某甲、张某某甲、宋某某、艾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七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七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甲、宋某某、艾某某、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童某某、杨某甲、王某甲、张某某甲、宋某某、艾某某、张某某多次纠集在一起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八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八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童某某、杨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某某

检察官助理 谭某某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王某甲、童某某、杨某甲、张某某甲、宋某某、艾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光盘3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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