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汉族,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6********,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组,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无业。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8时30分,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陕E1***0的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到民主路十字东200米处时,与前方牛某驾驶的陕E2***0的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民警现场检查后发现,申某某涉嫌酒驾。经检验: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申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牛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牛某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现场查获、抽血照片及视频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申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玲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电子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