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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佟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73********,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镇**大街**路**巷**小区**栋,现住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内蒙古新呼伦贝尔市巴尔虎右旗**镇**嘎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佟某某在新巴尔虎右旗阿日哈沙特镇团结嘎查一同饮酒后,佟某某要求白某某驾驶其机动车送佟某某到新巴尔虎右旗人民医院。当晚22时许,白某某醉酒驾驶其蒙E*****号白色福迪牌轻型普通货车载佟某某,从团结嘎查出发行驶至新巴尔虎右旗人民医院门口路段时,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查获时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白某某、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3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佟某某明知白某某饮酒,仍指使其驾驶机动车,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佟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某、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德吉德玛

检察官助理:高友汗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佟某某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卷宗2册,视听资料3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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