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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街坊**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固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固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6日09时08分许,被告人白某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雷克萨斯”牌蒙K0****号小型越野车(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5月)车载5人沿包头市固阳县Y001(大三九-大二分子)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5公里加500米处,在冰雪路面上超过规定时速为40km/h的50%以上行驶,与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菅某某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菅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某某的亲属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被告人白某某驾驶“雷克萨斯”牌蒙K0****号小型越野车将被害人菅某某送往固阳县医院救治,在途中遇到120救护车,救护人员施救后宣告被害人菅某某死亡,后固阳县交管大队到达将被告人白某某带走进行调查。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白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菅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白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包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固阳大队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调取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4)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调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5)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

(7)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出具的事件单、固阳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呼救记录;

(8)被害人菅某某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证人乔某甲、徐某某、王某某、白某某、乔某乙、乔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附尸体检验照片);

(2)包头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视频车速鉴定书(附视频图像照片)。

5.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

(1)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事故现场图、勘查照片);

(2)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出具的车体痕迹勘验笔录(附车体痕迹勘验照片)。

6、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固阳县大队提供的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冰雪路面上超速行驶,对前方道路情况观察注意不够,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在未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造成一人死亡之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抢救伤员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被告人白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红亮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街坊**小区,联系电话:1804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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