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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77********,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街**付**号,现住新巴尔虎右旗**镇**店。有前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2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醉酒驾驶其黑色蒙E*****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风力发电厂后面高某某牧点出来,沿风力发电厂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阿拉坦额莫勒镇北外环路口时,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5张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德吉德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卷宗2册,视听资料5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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