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_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东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319********39,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鹤岗市南山区某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

行政处罚(有/无)

 有

刑事处罚(有/无)

 有

取保候审时间

 2020年3月4日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白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梁书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黑H****9的哈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东山区商业街口防疫检查点时,被检查人员发现报警并被抓获。经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98.6mg/100ml。

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四个月拘役,罚金5,000元。

                 

检 察 官:张果红

检察官助理:王伟鹏

 本件与正本核对无异

               

2020年5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南山区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卷宗和证据材料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