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白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8319********39,汉族,无文化,无职业,住鹤岗市南山区某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舒兰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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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有/无)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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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有/无)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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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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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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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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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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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白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梁书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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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黑H****9的哈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东山区商业街口防疫检查点时,被检查人员发现报警并被抓获。经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98.6mg/100ml。 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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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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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四个月拘役,罚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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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张果红 检察官助理:王伟鹏 本件与正本核对无异
202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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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南山区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卷宗和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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