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78********,汉族,大专文化,绵阳市梓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管理股(以下简称“梓潼县住建局建管股”)副股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镇**街**号,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公寓**栋**号。因涉嫌受贿罪,经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南充市监察委员会逐级指定管辖,于2019年10月24日被西充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5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白某某担任四川省梓潼县住建局建管股副股长,负责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进行建筑企业业绩审核等工作。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白某某接受何某某、李某某的请托,利用负责审核确认建筑企业工程业绩的职务之便,在“一体化平台”上审核通过李某某提供的70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并核查(回函)8条虚假业绩,非法收受何某某、李某某所送好处费合计74.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29日、30日,白某某接受何某某请托,将其提供的3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在“一体化平台”上审核通过。事后白某某在梓潼县住建局楼下收受何某某所送现金5000元。
2、2018年10月11日,白某某接受何某某请托,将其提供的6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在“一体化平台”上审核通过。事后白某某在梓潼县住建局附近收受何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
3、2018年10月24日、25日、26日,白某某接受何某某请托,将其提供的8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在“一体化平台”上审核通过。事后白某某在梓潼县住建局附近收受何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4、2018年10月28日,白某某接受何某某请托,将其提供的11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在“一体化平台”上审核通过。事后白某某在梓潼县住建局附近收受何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
5、2018年10月30日、31日,白某某接受何某某请托,将其提供的14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在“一体化平台”上审核通过。事后白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何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6、2018年11月30日,白某某接受何某某请托,将其提供的13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在“一体化平台”上审核通过。事后白某某在梓潼县住建局附近收受何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7、2018年12月11日,白某某接受何某某请托,将其提供的5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在“一体化平台”上审核通过。事后白某某在梓潼县住建局附近收受何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8、2018年12月30日和2019年1月11日,白某某接受何某某请托,将其提供的5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在“一体化平台”上审核通过。事后白某某收受何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
9、2019年2月下旬,白某某接受李某某请托,将其提供的8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全部核查为真实业绩,并回函上报。事后白某某在梓潼县信用联社外面收受李某某所送现金50万元。
10、2019年3月份,白某某接受何某某请托,将其提供的2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在“一体化平台”上审核通过。事后白某某收受何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
11、2019年4月20日,白某某接受何某某请托,将其提供的3条建筑企业虚假工程业绩,在“一体化平台”上审核通过。事后白某某在绵阳市涪城区南河坝附近收受何某某所送现金1.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的亲属已代其向办案机关主动上交全部受贿所得7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省住建厅、梓潼县住建局相关材料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梓潼县住建局建管股副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74.4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琳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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