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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二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白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21197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乡**村**组**号,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9年6月15日临时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于2019年6月1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9年7月19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审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20日退回灵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灵宝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于某某、吴某某、魏某某、王某某(四人另案处理)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织策划成立**公司(未注册),2017年3月王某某退出**公司,白某某(另案处理)进入**公司接替王某某成为**公司股东。2017年10月,于某某、吴某某、魏某某、白某某四人在山东省聊城市注册成立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自2016年成立,以销售养生酒、养生茶、酵素、阿胶四种产品名义发展会员,并建立有专门网站用于注册和管理会员。设置成为会员的条件为:客户缴纳7882元购买一单产品,就可成为**公司的注册会员(即代理商)。**公司采取双轨制的形式发展会员,每个会员的直接下线只能有两个会员,会员发展的人数超过两人时,将新发展人员作为其他会员的下线,以发展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上线的报酬。根据三门峡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公司发展注册会员人数为193260人,其中登记身份证号码的人数为179128人,涉案金额2319183916.00元。

被告人白某某为**公司代理商,在包头市开展业务,发展层级34层,发展人数679人,其中登记身份证号码的人数为618人,获得返利465778.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杜某某、韩某某等证言;电子数据;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转让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传销层级图、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战辉  张 娴

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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