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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二部刑诉〔2020〕Z19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92********,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户籍所在地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现住址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嘎查**艾里。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2020年5月18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白某某未经土地部门批准,在**镇**嘎查**村,驾驶自家的**牌农用四轮车后挂犁开垦周边草原,用于种植经济农作物,造成草原植被彻底毁坏。经鉴定,白某某毁坏草原面积为28.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红色**牌农用拖拉机(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包**、陈**的证言;4.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科尔沁右翼前旗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草原毁坏程度测量鉴定意见书及兴安盟万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毁坏草原面积测量报告;6.现场勘查笔录、附图及指认照片;7.2009年至2018年遥感影像图及判读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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