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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炉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藏族,文盲,牧民,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54********,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炉霍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7日经炉霍县检察院批准,由炉霍县公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四、五年前被告人白某某的表哥去世前将一把手枪交由其保管,被告人白某某保管至传唤到案。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白某某传唤到炉霍县公安局。被告人白某某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于当日将侦查人员带至炉霍县**乡其居住的房屋附近,将其藏匿的一支仿5.4式手枪和四颗51式手枪弹找到后交给侦查人员。

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甘)鉴(痕)字[2020]20248号检验报告:送检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1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手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在没有持枪资格的情况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持有其表哥去世前留下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白某某属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被告人白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两年以上两年零六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炉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洛绒扎西

检察官助理:王琦

2020年11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检察院补充卷一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7份。。

4.换押证一份。

5.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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