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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盛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4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现住奈曼旗****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 年9月2日被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10月20日,奈曼旗**国有机械林场将位于奈曼旗**苏木**村东南7华里处老虎刺飞播林地转包给卜某某, 转包面积2500 亩, 双方约定合作造林。后几经转手, 2015年,该地块转包给奈曼旗**镇**村村民盛某乙经营管理。2019年5月份,盛某甲询问盛某乙是否有空闲地,盛某乙称在**苏木**村东南7华里处有一块**林场宜林地,盛某甲提出想在该地块内耕种青贮玉米,盛某乙告知盛某甲, 2018年秋季**林场已明确通知其该地块属于**林场宜林地, 不准在该地块内耕种农作物, 并要求盛某甲如果要在该地块内耕种农作物,应当经**林场允许,之后盛某甲未经**林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林地内耕种玉米。经现场勘查,盛某甲耕种玉米面积为234亩, 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资源站与林保图比对,盛某甲耕种玉米的234 亩土地均为林地,经奈曼旗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现场鉴定,该234亩林地已构成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信、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土地流转合同及转包合同书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乙、卜某某、张某某、寇某某、孙某某、盛某丙、盛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地类认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GPS测点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违法森林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占用林地234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甲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甲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耀文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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