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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单位:昆明**砂石开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晋宁区**乡**村委**村白龙山,法定代表人;瞿某某,注册资本:伍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2年6月28日,营业期限:2012年6月28日至2032年6月28日,经营范围:石灰石开采、加工、销售等。

诉讼代表人陶某某,女,哈尼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71965********,农民,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乡**村委会昆明**,系**公司股东,联系电话:1388779****。

被告人瞿某某,曾用名“瞿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71966********,农民,初中文化,家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乡**村委会昆明**,系**公司股东。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昆明市晋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昆明**砂石开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瞿某某成立昆明**砂石开采有限公司(注:以下简称昆明**公司),随后在原晋宁***采石场区域内从事砂石料开采工程。被告人瞿某某占**公司股份70%,陶某某占**公司股份30%,其中瞿某某负责公司开采和日常管理事项。2013年3月5日,瞿某某办理了昆明洪达公司临时征占用林地手续,临时占用期限为2年,继续在昆明市晋宁区**乡**村委会绿溪小组***进行砂石料开采。临时征占用林地到期前后,瞿某某到相关林业行管理部门办理林地手续未果。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期间,昆明洪达公司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林地新建过磅房、开采砂石料,造成原有地貌已发生改变。经鉴定,昆明洪达砂石开采有限公司在晋宁区**乡**村委会***违法占用用材林15.138亩,薪炭林3.906亩,合计19.044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施某某、王某某、普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七人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昆明**砂石开采有限公司(被告人:瞿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建过磅房、开采石料,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颢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336页。

3.《主要证据目录》1份。

4.光盘1张。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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