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1********,侗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乡**村**组,住福建省邵武市**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套牌二轮电动车沿邵武市五四路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五四路**号门前路段,碰撞前方行人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受伤入院治疗并于2020年1月30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邵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先行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等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违法信息查询表、电动车销售凭证、机动车详细信息表、收条、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通行于道路时未能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霞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在邵武市**巷**号,联系电话1515999****。
2、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