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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石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路**排**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石某甲以借车使用为由骗取张某某自由光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京Q****0),后将车辆质押给刘某某向其借款用于赌博。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19万元。

张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报案,被告人石某甲于当日被抓获。现涉案车辆已扣押并发还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6.其他材料: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爽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甲现在住址候审,联系方式1305148****,保证人杨某某,联系方式13910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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